[摘要] 5月11日上午,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南京市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5月30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龙虎网)5月11日上午,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南京市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5月30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开发商要提前5日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实行一套一标
细则规定: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签完合同后再收水电建设费?没门
细则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开发商降价有没有限制?没有
在通气会现场,记者提出,如果开发商已经通过了审批并对价格进行了公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降价促销,还会有限制?省物价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开发商降价是不限的,但是涨则需要重新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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