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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商品房明码标价细则:开盘5日前须公开房源价格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1-05-12 09:11

[摘要] 5月11日上午,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南京市物价局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5月30日起施行,细则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现代快报)近期,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昨天,记者从江苏省物价局获悉,“江苏细则”已准备就绪,计划于5月30日开始执行。结合地方实际,江苏省物价局制定了《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照发改委的文件,可以看出“江苏细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三大补充。

与此同时,记者走访城区多家楼盘和中介机构时发现,尽管有不少楼盘已挂出价格表,但是仍有部分楼盘和二手房中介机构未彻底执行明码标价。

三大补充:明确管理单位

由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与发改委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相比,江苏细则中细化了商品房价格的管辖单位。“江苏细则”第4条中表示:商品房的明码标价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由商品房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下级管辖的部门。据介绍,江苏补充了“上级监督下级”的概念,这将有效防止出现同一地区包庇、徇私的情况。

公布所有房源

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对于公开房源的要求,发改委表示: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但江苏的情况相对特殊,目前全省39个市县都实施了价格备案制度,因此对这一条进行细化为:施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重申“一价清”

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

同时,江苏细则第十条还增设了一项内容: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对此,负责人解释说,“一价清”算是多年来一直强调的老政策。但在实际中,还是有市民会碰到交付房款后,开发商又要求缴纳其余线路接驳等费用的情况,这类投诉也一直都有,因此,在出台江苏细则时,特别考虑加入了这一条内容,给开发商提个醒。

业内:领证后突击开盘不可能了

有业内人士表示,“5日前公开房源”是细则里的亮点。据了解,为了防止开发商“捂盘”,目前南京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房源。但对于何时能开始公开销售,却没有明文规定。

今年2月在南京限购令出台的前夕,南京多家楼盘就曾经上演过“抢跑”开盘,有一家楼盘下午领到销售许可证,当晚就宣布开盘。而目前南京的楼盘周四周五领到证,双休便开盘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按照新规,领证后突击开盘的现象将不复存在。一方面,开发商无法掌握领到证的具体时间;另一方面,领到证后又必须在开盘前5天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这意味着开发商在领到证之后,至少要过5天才能开盘。而按照规定,开发商又必须在领到证后10日开盘,这样开发商“周旋”的时间大为缩短。

声音:未备案地区也须明码标价

目前,江苏大部分市县都实行了价格备案制度。那少数还没有执行的地方,又如何防止开发商玩起隔天涨价的把戏?对此,江苏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没有备案地区的楼盘要调整价格,那新价也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进行。

发改委出台文件后,各地开始大检查。南京一周来的楼盘抽查中,发现包括玄武某楼盘在内的少数楼盘存在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一些行为,扬州一楼盘也存在违反备案价格的行为。但到目前为止,这些楼盘还没有接受正式处罚。对此,江苏省物价局表示,目前全省的情况还在进一步汇总中,物价局遇到典型案例将即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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