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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4年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财网  2013-03-28 23:46

[摘要] 中国政府网3月28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方案》中各项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的分工和完成时间表,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中国政府网3月28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 201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方案》中各项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的分工和完成时间表,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其中,2013年需要完成包括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等在内的共29项任务;2014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内的共28项任务;2015年需要完成包括出台并实施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在内的共11项任务;此外,2017年还需要完成4项任务。其中要求:2014年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国办发〔2013〕2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

(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业注册登记)

(二)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定”规定。(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

(六)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列明取消审批的投资项目(含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取消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下放地方审批的投资项目(含下放地方的国家规划内需要审批的项目),列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保留审批的涉及其他地区、需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以及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九)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国务院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减少一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建议。(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行业协会商会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十九)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修订建议。(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各部门分别负责。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职能转变要求,提出加强自身改革和推进本系统改革的具体措施)

(二十一)规范非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中央编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中央编办会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民政部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四)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商务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意见)

(二十五)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务部牵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二十六)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十七)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八)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编办会同法制办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推进部门组织条例有关试点工作)

(二十九)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强制性标准管理的方案,并组织修订一批急需的强制性标准)

二、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下放一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出台并实施扶持地方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国务院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事项,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相应加强监督管理。(中央编办会同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减少、合并一批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下放一批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出台并实施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减少一批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中央编办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八)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九)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一)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十二)出台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十三)出台并实施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并实施新的现金管理制度。(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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