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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共有产权"备受关注 限制投资获利空间

瞭望新闻周刊  2010-02-17 09:06

[摘要] 在《住房保障法》的起草中,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提法备受关注。“共有产权”,能否确保经济适用房配售和退出的公平公正?能否加快屡屡滞后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步伐?能否为经济适用房建设催生更多制度创新?连日来引起各方热议。

有专家还建议,在“共有产权”制度下,在经济适用房的“受助者”条件改善,不再符合受助标准时,应鼓励尽快上市交易。可以使经济适用房产权整体出让,由政府和受助者按比例分配售房收入;也可以由政府出资收购产权,收回经济适用房的占用和使用权;还可向受助者出让政府产权,政府收回现金,再投入经济适用房建设。总之,“经济适用房交易时间越早越好,次数越多越好”。

此外,还可以改变补贴方式,由减免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单一补贴方式,转变为多种比例的补贴方式。比如,根据“中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从低到高,采取分级补贴标准,同时由“暗补”向“明补”、由“土地税费贴补”向“货币化贴补”转变,提高政策透明度,为扩大住房保障面创造条件。□

《瞭望》文章:“合资产权保障房”的政策建议

“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与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教授赵燕菁建议的“合资产权保障房”相似。

赵燕菁今年1月在《财经国家周刊》发表文章,认为保障房制度与经济适用房的不同,就是取消了住宅的投资功能——居民未来退出保障房制度时,只能以原价卖回给政府。以厦门的实例而言,退出时的房价不仅没有包含增值,甚至还要扣除折旧。这一制度设计虽然避免了寻租,保护了投资品市场,但消费者大量弃购——符合标准的居民宁愿选择短期租赁,也不愿意购买,因为即使把资金存在银行,未来的也会高于购买保障房。结果是,政府积压大量资金无法收回。

他认为,对社会保障房制度的一项改进举措,就是“合资产权保障房”,即允许符合条件的人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住宅。购买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政府的投资,计入产权登记。一旦住宅所有人出售住宅或死亡,政府收回当年的投资并按比例与住宅所有人分享住房价格增值的部分。

如果规定在特定的年限,所有者必须买回政府部分的产权,就可以将这部分资产证券化,打包卖给市场。由于政府已经收回生产者成本,因此,即使没有证券化,也可以从容退出市场,并避免美国的“次级贷款”模式导致的风险,从而解决社会保障房制度积压资金和无法的问题。

此类商品保障房制度同经济适用房一样,居民只需成本价就可以有房可居,的区别在于一旦产权所有人出让产权,只能按投资比例获得相应的资产溢价,从而保证了社会的公平,从根本上消除了寻租的空间。合资保障房制度的设计,主要是针对现有“夹心层”城市居民的一种住房产品。对于更大规模的新城市化人口(应届毕业生、复员军人、农民工等)还需要门槛更低的全民住房保障制度。这个制度如何建立,亟待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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