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王祥借给一对夫妻50万元,由于对方到期没还钱,他打了官司,准备申请执行这对夫妻的房产。这个时候,王祥发现有人来和他抢这对夫妻的房子了,抢房子的人不是别人,正是这对夫妻的女儿陈乐。事情变得蹊跷起来。陈乐以自己也是该产权所有人将自己的父母和王祥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 点一:
原告是否有支付房款的能力?
庭审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陈乐是否有能力支付该套房屋的相关款项,成为的争议焦点。
王祥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有陈乐的名字,但实际上她一分钱都没有掏。“原告今年刚大学毕业,还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而2004年购买该房屋时,原告更是只有15周岁。这明显是一家人为了逃避债务,才串通起来上演女儿状告父母的把戏。”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辩称,虽然陈乐自己没有经济收入,但该房屋首付中的19万元,是陈乐的爷爷奶奶支付的,这笔钱是爷爷奶奶赠与给陈乐的。
然而,庭审现场,原告方并未能出示任何能支持“赠与”一说的材料。
争论焦 点二:
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而原告提出撤销对该房屋进行执行的依据之一,是该套房屋是家庭住所,依法应予以保护。
对此,王祥辩护律师举证认为,该房屋位于市中心,面积为130平方,远远超出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然住房原则上不能被强制执行,但是要看房子面积大小以及有多少人实际居住,如果房子很大或者居住的人很少,那么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的做法是‘以大套小’得以清偿。”
争论焦 点三:
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同时,庭审过程中,陈平还出示了一张欠条,根据欠条显示,“今借到王祥人民币共计40万元整,借款用于祖堂山陵园塔陵附属设施建设及石材和塔陵定位箱体的购置等……”
陈平称,40万元并不是借款,而是王祥给自己公司的投资款。之所以会采用借条的形式,是因为王祥作为国企职工,私用公款进行投资,为怕担责任,才出了这个主意。
陈平坚持认为,这40万作为投资款,是王祥出资一起合作的,两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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