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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宅契税细则出台 非家庭唯一住房征收3%

扬子晚报  2010-10-12 07:38

[摘要] 昨天,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标准与“南京版”基本一致,二套房契税一律为3%,购买首套房的,144平方米以上的3%,90到144平方米的1.5%,90平方米以下的1%。值得关注的是,“省版”在时间上稍有放宽,凡是10月1日前签订买卖合同

政策3 个税

原文:《通知》中指出,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权威说法:这一政策是国家“929楼市新政”的重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时,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二是在2009年10月1日(含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含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按购房价所占比例减免。

解读:此次江苏购房税收政策与国家执行标准统一,需要指出的是,个税政策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这和契税政策执行时间是不一样的,契税政策从2010年10月20日起执行。[徐友志:契税调整影响面较广 可能会误伤刚需]

政策4 “”标准

原文:《通知》中称,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权威说法:据了解,南京市关于家庭住房的范围是指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含江宁、浦口、六合三区和溧水、高淳两县),个人购买的住宅是其家庭住房。 [尹晓波:江苏细则无惊喜 政策和打压房价无关]

目前,南京市地税局正在与房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对于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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