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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面临法律和技术难题 触发各方利益博弈

三联生活周刊  2010-11-01 21:04

[摘要]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天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依然只是停留在纸面讨论,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不定,其间难度可想而知。

关于房产税的传言每天都在上演,但迄今为止依然只是停留在纸面讨论,尚未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就连名称也在“房产税”和“物业税”之间徘徊不定,其间难度可想而知。

为什么要收房产税?

征收房产税大致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完善和丰富税种,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二是作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具,抑制房价快速上涨。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房产税的初衷显然是出于前者,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则更偏重于理解为调控房价。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房产税还没有出台,就已经是争议不断。

房产税在我国并非新税种,早在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就已经有“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缴纳标准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不过,当时的规定对5种情况予以免征,其中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所以,对于老百姓而言,房产税其实是一直存在的税种,只不过是免予征收。

我国现有房地产的税制设置复杂且不合理,大部分集中于开发流通环节,比如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等,而持有环节的税种仅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两个税种,保有环节的税收占比不到30%甚至更低,这种“重开发轻保有”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囤房炒房行为。

保有环节不仅税种极少,而且房产税的免征范围极大,所以对税收贡献度极低,主要缴纳者来自商业地产的出租。2008年,我国的房产税收入仅为600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6.13万亿元的比重仅为1%,即使算上817亿元的土地使用税收入,二者合计占比也仅为2.3%,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也仅为5%,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物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

由于房产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几乎缺位,而其在西方税收体系又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我国一直试图填补空缺。从过去几年的政策来看,决策层更倾向于打造一个全新的物业税,而不是对已有的房产税修修补补。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物业税:“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随后的7年里,物业税先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10个省市“空转”运行,但是始终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也基本上没有太多人关注。

但是最近一两年,物业税突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其直接导火索来自2009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到的“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这使得多年来空转的物业税一下子近到眼前。在2009年重提物业税,显然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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