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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将从今年10月份起施行

南京市公积金网站  2013-09-29 08:54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市政府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70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的通知》(宁政规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购建房贷款、提取还贷、保障房项目贷款等5个配套实施细则(详见《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由此形成了我市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体系,其中包括多项新政策、新业务,将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2006年南京市人大制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宁政办发〔2006〕170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阶段,实现了稳步快速发展。从2007年初开始到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已从12239个增加到55606个,缴存职工从117.86万人增加到184.04万人;年归集量从42.18亿元增加到128.20亿元(2012年),年均增速达20%以上;累计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315.56亿元,占同期归集量的55.07%,其中77.69%是住房消费类提取;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30.28亿元,个贷率长期保持在80%左右;住房公积金年增值从2.29亿元提高到6.59亿元(2012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已逐步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并为全市30多万户家庭购房提供了贷款支持,在推进“住有所居”,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人民幸福城市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亟待通过修订完善政策加以解决。主要问题如下:

(一)随着现代化国际性都市建设进程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发展的加快,外籍(含海外归国创业人员)及港、澳、台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权益方面渴望享有“国民待遇”,劳务派遣人员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

(二)职工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纠纷越来越多,迫切希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日常监管,如建立缴存年审制度、与社保缴存配套对接制度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骗提套取公积金违法行为有蔓延之势,骗提小广告散布大街小巷和报纸、网络,骗提“黑中介”活动较为猖獗,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四)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新修订政策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大对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保障力度,使制度惠及更多人群。一是规定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我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制度相衔接,促进人才引进。二是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并通过加强政策宣传、检查督促和行政执法等办法,督促责任明确的企业方为劳务派遣工缴存公积金,使他们在公积金领域享受到“同工同酬”,工作生活更有幸福感。三是区分明确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三类群体”缴存政策。将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职工纳入在职职工范围,实行强制缴存;与自由职业者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实行自愿缴存。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确保缴存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制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作为单位缴存凭证。单位在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和被检查时都需要出示,接受公积金中心查验。公积金中心将在登记证上记录单位缴存状况,缴存不正常的将限期整改。通过这种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缴存单位的日常管理,从而提高单位正常缴存率。二是与社保缴存有效对接。单位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时,需要提交《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等录用证明文件;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需要提交《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单位上一年度发生的《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通过这种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与社保缴存互动促进,避免单位为部分职工缴存社保而不缴存公积金,隐瞒部分收入、降低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从而确保单位足员足额缴存。

(三)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惠民使用范围,更好地发挥制度民生保障功能。一是扩大困难职工的提取范围。允许特困职工凭市总工会审核、制发的《特困职工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允许公租房承租职工按照实际发生的租金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房租,帮助他们减轻租金压力。对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复建房的提取优惠政策,以政府文件形式作了明确。二是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政策。在购建房贷款政策中增加经济适用房贷款相关内容,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申请条件、贷款对象以及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政府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经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南京市于2012年9月获得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试点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住建部文件规定加快推进试点工作,目前已与南京安居建设集团签订借款合同,以委托贷款方式发放10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岱山片区公租房项目建设,今年已经放款3亿元。支持保障房建设的行动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因此公积金中心专门制订了《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实施细则》,推进这项利国利民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

(四)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安全。一是从政策上严防骗提公积金违法行为。规定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防止“黑中介”利用小套住房频繁交易套取公积金;非南京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需要提供社保关系转移到外地证明或者在外地缴纳社保证明,防范职工通过“离职不离宁”方式套取公积金;严格审查异地转移手续,为防止“黑中介”利用异地转移套取公积金;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防止非家庭成员多人共同购买同一处房产骗提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防止利用购买住房部分产权方式骗提住房公积金;对委托提取还贷和柜面还贷统一采取转账至贷款账户方式,只能作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处理,借款职工无法提取出公积金;对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公积金的,记入公积金征信系统,限制其再次使用的资格。二是从政策上严控公积金贷款风险。贷款申请职工个人征信报告中出现贷款、贷记卡未还清及近两年内累计超过6期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贷款;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缴存不良记录将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再次申请贷款将受到限制;对于拆迁购房的,按拆迁款抵扣后的房款金额计算贷款额度,避免套贷公积金。对保障房项目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作了详细具体规定,确保专款专用、资金按期回收。

(五)进一步优化服务,让办事群众更加满意。一是简化办事的手续。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无需开具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需要2个月左右的过渡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无需提供建修住房建筑材料的发票。二是创新服务手段。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联名卡既是缴存凭证,又具备银联卡功能,持卡职工可以通过银行服务设备十分方便地查询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同时,能够享受到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免费短信提醒服务,让职工随时随地了解到公积金缴存额度变化情况、贷款偿还扣款情况等,有助于避免单位忘记缴存、贷款职工忘记还款等意外情形。将开发推行公积金网上业务,如通过网银缴存公积金、开展部分业务网络预申请业务,群众办事将更加高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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