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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后房产买卖费用 南京房产政策解读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8-16 09:42

[摘要] 我于离婚之后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将判给我的孩子和我本人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现在想买学区房,想出售这套房子,是否也要经过孩子的父亲的同意呢?

南京离婚后房产买卖费用问题

我于离婚之后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将判给我的孩子和我本人的名字登记在了房产证上。现在想买,想出售这套房子,是否也要经过孩子的父亲的同意呢?

近日,家住本市白下区的王女士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遇到了一件烦心事:王女士在2000年与前夫离异后,次年以自己和8岁女儿的名义,共同购买了本市白下区的一套住房,最近王女士欲出售此房,在办理产权过户交易过程中却被告知,需由原夫妻双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共同到场才能处分未成年人房产份额。王女士表示,当初离婚时,在协议的约定中已经明确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且该处房产系离婚后独自出资购买,与前夫是不存在任何关系的,为何现在不能独自处理与女儿共有的房产。 据市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的专业人士介绍,王女士的这种情况在现在的交易活动中比较典型,许多夫妻离异后对处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都存在着一些误区,导致不能正常进行房产的交易过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是由于其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在房屋买卖和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来代理。夫妻离异后,虽然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在法律上并未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因此在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仍需父母双方同意。

在本案例中,王女士在购买房屋时写上了女儿的名字,即已确权为与其女儿的共同财产,当她欲出售该房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对于女儿的那部分房产份额,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王女士与其前夫必须提交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处分房屋的公证申明书后,由双方共同携带身份证件到房产登记机关,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方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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