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小区物业管理给说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小区公共道路上的停车位租金归谁?业主拒交物业费怎么办?车辆在小区里丢失该不该找物业公司赔?针对这些常见的小区纠纷,本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同步向社会公布了与物权法相关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制定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众多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延伸阅读:物权法解释征求意见:占用绿地须半数业主同意】
据了解,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6日。
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归业主
去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延伸阅读:最牛违建户主:物业公司叫我们盖这个违章建筑】
何谓业主共有?明确业主共有有何意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认为,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认定为“其他公共场所”。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认定为“公用设施”。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盈利性活动,当事人请求返还扣除相应成本之后的收益的,应予支持。”同时,改变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公用设施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的用途,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这从法律上对业主的管理权和收益权给予了认定。 【延伸阅读:高层议物业税细节税率或0.5% 看淡年内出台】
我省的地方法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共有也规定得很具体,走在全国前列。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按照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收益权,如果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分配,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就按省条例规定执行,也即在扣除代办费用(如户外广告的申请费用)的前提下,收益的70%归业主,纳入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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