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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开启新民富时代 将会引发“原罪赦免”?

其次,考虑到个人的弱势地位,《物权法》安排了很多个人财产保护的具体制度,对老百姓的利益做了着重的考虑,在个人与国家利益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平衡与和谐。

不过,《物权法》也没有就所有财产关系的问题给予彻底解决。根本原因在于我们还处于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结束,很多问题的处理还缺少一种社会的基本认同。

如“农村土地所有人”的问题,以前农村组织集体生产时有“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可以是所有人。但人民公社解散后,土地被农民承包,但所有人到底是谁并没有解决。

再如“拆迁补偿”问题,利益冲突很激烈。以前的法律规定要“合理补偿”,但什么叫合理本身就很模糊。现在《物权法》规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等于是也没有确定,留待到以后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物权法》能约束政府的“权力边界”吗?

记者:人们对《物权法》的如饥似渴,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权力对物权的超越与践踏”。即使在《物权法》通过的今天,人们仍担心,在行政权力过重的社会结构中,一部《物权法》能在多大程度上确认或者规划政府的“权力边界”?

辜勤华:《物权法》的通过,对物权持有人的地位给予了法律上的确认,是一种巨大的进步。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当行政权力影响普通老百姓时,老百姓可以利用物权来抗衡行政权力。二是当行政权力打着公共利益的牌子进行征收征用的时候,作为所有权人的老百姓,可以质疑其公共征用的必要性,或将不合理的补偿诉诸法律要求合理补偿。

不过,中国的老百姓要真正在实践中享受到这样的“物权”待遇,《物权法》只是开了一个头,更多地还需要一个社会体制给予保障。在美国,政府征地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评估不单纯涉及当地的法律法规,也不只是经济上的考虑,更重要的是取得纳税人的信任。所以,征用一定会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在中国,如果对政府官员的考量仍然只限于业绩的话,征用与公共利益就很难不形成矛盾。

张星水:近几年的法律研究与司法实践都遇到了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课题,就是政府的“权力边界”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包括地方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任意解释并扩大权力的范围,侵犯企业(法人)以及公民个人的利益。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但并未形成一个良好的限制机制。《物权法》的通过,有利于为这一限制机制建立起一个基础性的平台。

  辜勤华:套用一句政治经济学上的术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府的“权力边界”也一定会有浓重的时代色彩。所以,有人才会说,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是一部工业经济时代的《物权法》,这样一部《物权法》,它对政府“权力边界”的限制,也就充满这个时代的特色。

  拿最重要的不动产“土地”来说,我们还不能把土地作为商品,我们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现在《物权法》确认了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可自动免费续期,解决了困扰人们心头很久的问题。但是我相信政府一定考虑清楚了一个问题,就是土地使用费可以不收,但等到时机成熟,就可以征收“土地使用税”。那个时候,就是政府解决清了眼前问题,真正考虑“物尽其用”的时候,也会是《物权法》的设计真正走向现代化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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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j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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